盛京银行谢某受贿适用缓刑案
[指控事实] 被告人谢某在担任盛京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、副行长期间,长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,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,共计人民币2444212元。 [辩护观点] 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蔡明福律师接受被告谢某家属的委托,作为本案的辩护人,提出如下辩护观点: 一、被告人谢某是经本单位纪委工作人员传换到案的,在留置期间,不仅积极配合专案组的调查,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其收受张某50万元受贿款的事实,而且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它六起受贿事实,其传唤到案,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,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,应认定为自首。同时,在监察委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之前,被告人已退回全部赃款2444212元,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。 二、被告人谢某在留置期间,能够向监察委提供他人受贿事实,谢某提供的受贿线索,业经苏家屯纪律检查委员会已查证属实,检察院的起诉书已认定被告人谢某具有立功情节。 三、被告人谢某在侦察机机关和检察机关均签署了认罪认罚程序,在审判阶段,被告人谢某自愿认罪认罚,已通过其家属缴纳法院确定的罚金。 四、被告人谢某本次犯罪系初犯,偶犯,主观恶性不深,利于改造,适用缓刑不具有社会危害性。 五、关于量刑建议: 辩护人认为,被告人谢某的行为虽然已构成犯罪,但考虑其具有自首、立功、返还全部赃款、认罪认罚、缴纳罚金、真诚悔罪等法定的从轻,减轻情节和酌定的从轻情节,且适用缓刑不具有社会危害性,故本辩护人请求贵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,综合考虑本案的全部事实和情节,依法对被告人谢某处以三年有期徒刑,并适用缓刑。 [判决结果] 一、被告人谢某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,罚金人民币75万元; 二、被告谢某在侦查机关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44212元予以没收,并依法上缴国库。 [案件索引]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(2022)0111刑初331号刑事判决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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